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图.doc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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