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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8-09-18 11:42:29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1981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国办发[1981]64号)第六条:由于当前用房十分紧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人数、驻在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从严控制。住房尚未落实的,不予批准。一次批准驻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如需要延长,外国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根据政府间的协定,需要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办事)机构,按《暂行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人数、驻在期限、登记费等,按对等原则处理。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一、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见说明2);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见说明2);

  7、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见说明2);

  8、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变更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新场所的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见说明3);

  6、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三、变更业务范围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四、变更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登记证明。(见说明2)。

  五、变更首席代表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原首席代表的免职文件和新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新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见说明7);

  6、新首席代表的简历;

  7、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1份);

  8、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六、变更代表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原代表的免职文件和新代表的任职文件、新代表的身份证明(见说明7);

  5、代表的简历;

  6、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1份);

  7、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七、延长驻在期限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合法营业证明(见说明2);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资信证明(见说明2);

  7、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及相片1张;

  8、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八、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变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见说明2)。

  九、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变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变更证明(见说明2)。

  十、外国(地区)企业资本(资产)变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资本(资产)变更证明(见说明2)。 

  十一、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变更证明(见说明2)。

  十二、代表机构迁入(变更驻在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迁入本市的,提交新驻在场所地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见说明3);

  5、迁入本市的,原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代表机构需补齐相应材料;

  6、《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十三、代表机构迁出(变更驻在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说明:

  1、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是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

  2、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无需提交驻在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只需在表格中填写地址信息即可,“驻在场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

  4、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要求提交其他文件的,还应提交相关文件(原件1份);

  5、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代表处翻译的,须加盖该代表处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6、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7、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

  8、“业务范围”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

  注:如果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在“业务范围”栏中填写批文名称、文件号、有效期及审批机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 我局驻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23-25号窗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  限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登记证。

   

法律效力
领取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后方可按核准事项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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