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一、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见说明2);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见说明2);
7、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见说明2);
8、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变更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5、新场所的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见说明3);
6、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三、变更业务范围
5、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四、变更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登记证明。(见说明2)。
五、变更首席代表
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原首席代表的免职文件和新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新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见说明7);
6、新首席代表的简历;
7、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1份);
六、变更代表备案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原代表的免职文件和新代表的任职文件、新代表的身份证明(见说明7);
5、代表的简历;
6、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1份);
7、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七、延长驻在期限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
5、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合法营业证明(见说明2);
6、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资信证明(见说明2);
7、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及相片1张;
八、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变更备案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见说明2)。
九、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变更备案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变更证明(见说明2)。
十、外国(地区)企业资本(资产)变更备案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表内填写);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资本(资产)变更证明(见说明2)。
十一、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备案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变更证明(见说明2)。
十二、代表机构迁入(变更驻在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
4、迁入本市的,提交新驻在场所地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见说明3);
5、迁入本市的,原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代表机构需补齐相应材料;
6、《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十三、代表机构迁出(变更驻在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
4、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说明:
1、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是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
2、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无需提交驻在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只需在表格中填写地址信息即可,“驻在场所”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门牌号、大厦名称及房间号;
4、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要求提交其他文件的,还应提交相关文件(原件1份);
5、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代表处翻译的,须加盖该代表处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6、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7、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为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证认证。
8、“业务范围”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业务联络活动;
注:如果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在“业务范围”栏中填写批文名称、文件号、有效期及审批机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登记证。
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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