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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8-09-18 11:37: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包括: (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设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分支机构住所、设立日期。
条  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

  (一)名称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负责人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4、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营业场所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营业期限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营业期限。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五)经营范围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六)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内资分公司变更为外资分公司

    A . 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B . 内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分局 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 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 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 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 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 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法律效力
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救济权利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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