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一)名称变更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负责人变更
3、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4、分支机构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营业场所变更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营业期限变更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分支机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隶属单位的营业期限。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五)经营范围备案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六)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七)内资分公司变更为外资分公司
A . 外资分公司因隶属公司变更公司类型而变更公司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5、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B . 内资分公司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类型: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公司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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